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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4药品招标方案九大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4-10-02人气:89

  基本原则

  1、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最高限价。

  2、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采购方式

  1、除常用低价药品外,《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2、《省级采购目录》内的常用低价药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本实施方案第九章规定执行。

  3、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4、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集中采购目录

  1、省级采购目录经专家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采购目录》,具体见采购网公告。

  2、区域采购目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医生用药习惯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具体到剂型、规格)。

  为保障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除与基本药物同通用名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外,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不区分层次。凡与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同一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列入区域采购目录。

  3、采购目录的补充

  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原则上每半年左右对采购目录进行一次补充,主要针对新上市的国家化学1~3类新药、中药1~6类新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制剂以及福建省内企业生产的全国独家品种进行遴选,并补充进入采购目录。

  药品限价原则

  1、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临床供应紧缺的血液制品按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为最高限价。

  2、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同一竞价组药品原则上只选一个基准品,该竞价组的其他药品依据基准品限价,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没有基准品限价或与基准品没有差比关系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属于议价品种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3、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4、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带量采购

  在《省级采购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根据临床治疗需求,确定本区域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含剂型、规格)及采购量。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品种实际使用量(金额)的80%,向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申报当年拟采购量。

  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内,同一企业单品种在一定时间内销售达到一定数量(金额)的,将采取阶梯式计量的办法对该品种中标价格进行动态下调。

  评审方法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议价药品,采用议价方法评审。

  1、双信封评审

  先评审商务标书,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再进入经济技术标书的评审。

  A.商务标书的评审。

  按照申报企业的数量,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进入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列者同时进入。

  B.经济技术标书评审。

  对生产规模(以工信部发布的******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数据为准)、产品质量、生产研发能力和履约信誉等客观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分值,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经济技术标书评审,总分为10分。

  C.确定拟中标药品。

  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药品;经济标分值相同的,取报价低的中标;经济标分值相同且报价一样的,进入专家议价谈判。福建省内企业生产品种未中标的,取经济技术标高的1家企业跟标入围,不占中标名额。

  区域中标品种产生

  同企业药品中标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根据企业中标基准品的中标价,依差比规则计算该企业其他中标品规价格。

  同一竞价组中,若第二层次的药品报价高于******层次的,则第二层次的药品不予入围中标。

  中标品规价格调整

  同一企业同一品规若在我省不同区域以不同价格中标的,取其最低中标价作为该企业该品规在我省本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中标价。

  中标品规的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价格,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1、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报价。

  2、设定采购参考价

  取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生产企业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的平均值为采购参考价。高于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纳入取值范围。

  3、采购方法

  凡属于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分层次,一律按照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根据采购参考价和企业报价,按照申报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3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采购。福建省内企业生产品种取经济技术标高的1家企业直接挂网,不占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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